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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减刑吗(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减刑吗判几年)

2024-04-05 2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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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减刑吗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减刑吗(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减刑吗判几年)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个人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给存款人。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该罪受过两次处罚的并在两年内再次犯案;

多次大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因未归还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审判长、法官、陪审员:

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亲属委托聘请律师,委托我所担任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轻微犯罪辩护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就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而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为了开拓市场、销售一点通学习机,于2007年4月注册成立了天津某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一定时间后,将以天津XXX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接受公众存款。可见,注册该公司的原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不是为了注册公司而注册。犯罪。另外,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天津某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后,主要以正常经营为主。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仅几个月。因此,这种行为应归入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2、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是本案的被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有酌情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更为隐蔽。从微观角度看,很难看出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实质性危害。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来说,更难以将这种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

2、一些人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态和行为,对本案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被告人刘某某携带30万余元初抵天津时,欲出售“一点通”学习机。由于销量不佳,公司聘请了营销代理来推销该产品。他刚来天津时,并没有打算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小规模借钱后,发现很多人贪图低投入高回报,才实际实施了违法行为。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始终良好,行事坦诚。被告人刘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另外,在2008年3月12日14时55分至2008年3月12日15时10分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刘某某举报了他人制作假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可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他不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还积极举报别人的罪行。

4、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违法所得。从起诉书上可以看出,一万元钱都花光了。

5、本案的发生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当时,非法吸收存款在天津乃至全国已蔚然成风,且愈演愈烈。国家监管机构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和管控,这让很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已经“合法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告法律观念淡薄,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承认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不仅如此,他自己也是受害者。请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美好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元。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方式以不特定对象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开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行为的时间。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存款人义务的行为。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美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法字《全国X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货币犯罪可参照以下标准主: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当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来确定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30户以上公众存款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50户以上公众存款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单位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所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等公司、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条冒用组织名义实施犯罪,犯罪个人私分违法所得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xx律师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起诉:

从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看,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变相数额超过100万元。

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看,个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在30户以上,单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在150户以上。

从造成的经济损失看,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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