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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裁决补缴社保后怎么办(公司被裁决补缴社保后多久生效)

2024-05-09 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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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张红于2011年5月3日加入陕西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每月向张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公司不再承担为张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宏签署《个人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019年5月9日,张宏辞职。随后,张宏就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申请仲裁。

公司被裁决补缴社保后怎么办(公司被裁决补缴社保后多久生效)

2019年9月24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为张虹缴纳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9年12月3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虹退还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该申请。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公司每月向张红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承担为张红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赔偿。无效。因此,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公平原则,张宏应向公司返还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张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公司是订立格式条款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的过错方,且部分时效超过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此外,公司已根据生效裁定为张虹补缴了相关社会保险费,故张虹应向公司返还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其次,本案系违反强制性规定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已形成主体法律关系。这不是不当得利行为。张宏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宏仍不服,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张宏虽然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其权利范围。张宏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不利。个人社会保险利益还侵犯全社会整体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其次,本案系劳动争议引发的社会保险补贴返还诉讼,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诉讼。用人单位直到2019年9月收到生效仲裁裁决后才知道其向张红支付的保险补贴无效。在履行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并声称张红退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综上,高院裁定驳回张宏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回或者不需要的,房产予以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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