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双方之间的贷款通常以欠条发起。如果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维权方式之一。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证据。那么当贷款人利用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该如何提供证据呢?
01.案件基本事实
刘、张是同村村民。2018年11月8日,刘某通过朋友王某找到张某,并向张某借了6万元购买汽车。由于家里现金不足,张某从银行提取了5万元。当日,张某在张某家中当着三人的面,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刘某向张某开出一张欠条,上面写着:明:“今天我向借款人刘某借了现金6万元,身份证号***,2018年11月8日。”
此后,张某多次催促刘某贷款,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22年3月20日,张某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贷款本金6万元。
02.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和5万元银行提款证明,并申请第三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实际向刘某偿还了6万元贷款。刘在法庭上表示,他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承认该欠条是他自己写的。但他辩称,张某当天并未支付他6万元现金。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被推翻。三年诉讼时效已满。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成立:以现金支付时,借款人收到贷款。
本案中,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刘某向张某开具的欠条、银行提款证明和王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6万元的请求。
至于被告刘某提出的原被告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主张,其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的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贷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未就具体借款期限达成书面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因此,被告关于原告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
03.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仅必须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资信证明证明该笔贷款存在法律关系,还必须提供证明该笔贷款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贷款已实际支付。
如果贷款是通过转账支付的,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若以现金支付贷款,需提供银行提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贷款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贷款纠纷案件比较常见。发生借贷时,应尽量规范借贷程序。如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咨询律师,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