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可以吗(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有风险吗)

2024-05-09 1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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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借贷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贷款人通过银行贷款向他人借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借款人仍应自该日起向贷款人支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它要求偿还。利息自资金占用费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一、案例简介

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可以吗(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有风险吗)

被告是原告儿子所在小学的体育老师。2020年9月,原告儿子进入学校一年级后,通过朋友认识了他。2020年10月23日至12月9日,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短信等方式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因是他想在苏州市买一套房产。由于二手房市场不景气,他暂时不会出售原来的房产。需要短期周转才能购买资金的居住房产。

考虑到被告的教师身份以及购房属于重要资产投资的事实,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个人公务员信用贷款3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利息由原告承担。贷款。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从其个人银行卡借款30万元,年化利率4.91%,并转入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同时告知被告,该笔贷款仅用于短期周转,因为原告有自用资金。贷款需要在2021年1月月底偿还。被告表示,如果原告需要提前几天通知,他就会偿还贷款。

2021年1月26日,原告发送微信,通知催促被告还款,并发送还款银行卡号。被告答:收到。2021年1月28日,原告发微信询问被告明天下班前是否还需要支付30万。被告回复:好的,我明天联系您。此后至2021年3月10日,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还款。

2.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原告通过银行贷款向被告借款30万元,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4.91%计算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法律规定,自2021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

3.律师声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将其转贷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然金额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高利再贷款行政处罚,并再次高利再贷款的。

本案原告虽然通过银行贷款将贷款转借给被告,但并不构成高息转贷罪。这是因为原告主观上不存在营利目的,没有获取违法所得。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上是其向银行借款后所承担的贷款利息。

本案中,法院虽未支持原告以银行贷款利率为依据主张利息损失,但对原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依据主张利息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时期。计算期间,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还款时计算。法院支持的利率约为3.85%,与涉案贷款利率4.91%相差约1%。这1%的损失是原告自己的损失,无法向被告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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