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赔偿(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判)

2024-05-09 17: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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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但往往由于受害人的胃口巨大或被告的经济拮据而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的涉刑事民事判决一般不支持伤残赔偿和其他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一些受害者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残疾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想法可行吗?

笔者认为,起诉是原告的权利,但法院的判决未必支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伤残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我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笔者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赔偿(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怎么判)

民事侵权案件与犯罪侵权案件有区别

基本事实:张小花与李大强是婚外情,两人因分手而产生感情纠葛。张小花于是萌生了报仇的念头。给李大强喂了药后,她用剪刀弄瞎了李大强的左眼。刑事诉讼过程中,李大强申请法医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张晓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李大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但随后被撤回。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李大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赔偿被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属生活费等共计111万元。

我所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晓华的代理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李大强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属生活费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具体原因如下:

由于李大强的伤害属于刑事犯罪,除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如因误工造成收入损失,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具费用等费用。本案为单独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属生活费等费用。张小花对此予以否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刑事违法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还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接受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物质损失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范畴,不应包括个人以外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刑事责任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来达到惩罚和矫正犯罪人的人文精神的法律效果。虽然双方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不同,但都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的理念。因此,与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此类民事责任采取了限制性规定。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自身以外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李大强的这部分主张是违法的。不能成立。

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仅判决被告张晓华赔偿原告李大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万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属生活费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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