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

干活受伤没有合同怎么赔偿(干活受伤了怎么要求赔偿)

2024-05-09 21:13:13
0

为了经营农家乐,李某打算改造自己的农村房屋,于是他联系了同村的王某,将老房子的拆迁工作承包给了王某,价格为5000元,工期三天,并带着自己的自己的工具。王某随后找到了曾与他合作过的张某、宋某等三人,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务由王某安排,其他人的费用也由王某支付。拆迁过程中,宋某不慎从高处坠落,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药费3万元。随后,经司法鉴定,他被诊断为九级伤残。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宋某想起诉法院,但又难以决定具体起诉谁。

干活受伤没有合同怎么赔偿(干活受伤了怎么要求赔偿)

咨询律师后,本案有以下两种诉讼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可以向服务提供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追偿。因服务造成服务提供方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宋某可以主张与房东李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务人员伤害责任纠纷”向房东要求赔偿,但考虑到房东与王某有直接接触,并一次性付款,因此,宋某与房东的关系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较大。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不承担以下责任:指挥、任命失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业主李某与承包商王某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承包关系。而且,宋某受包工头聘用,与包工头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宋某可以同时起诉房主李某和承包商王某。

经过权衡,宋某选择了第二种诉讼方案。

房主李某作为订购人与王某建立了承包关系。但王某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也没有对王某的施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订货人李某不负责承包商的选择。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李房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宋某受雇于王某,共同完成承包任务。两人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对于宋某的伤害和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成年后,宋某常年从事劳动工作。此次事故中,由于其未尽安全施工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应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业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承包商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业主李某与包工头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在承包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支配、从属关系。订购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提出相关要求,由承包商独立完成。承包商以自己的名义工作,只需按照要求交付货物即可。对于流程,订购者一般不要求订购者所要求的工作结果。相应地,如果承包商在工程完成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或自身损害的,订货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和指挥。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报酬不与工作成果直接挂钩,是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房主李某将老房子的拆迁工作外包给了王某。拆除费用一次性支付。王某只需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拆迁”结果即可。至于如何拆除,几名房主与拆迁无关,王某等人的工作也不在房主的指挥下。因此,业主李某与承包商王某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包关系的法律特征。

第二:李房主是否预约不当?

本案中,法院认为,房主李先生作为拆迁人,在选择承包商方面存在疏忽,即王先生不具备承担房屋拆迁的相应资质。但《建筑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迁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安全负责”。第83条规定,农村地区的低层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还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对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是否需要资质要求,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上一篇:夫妻一方赡养父母所欠的外债,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夫妻一方赡养父母的钱)

下一篇: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什么意思(雇主责任险是什么意思是谁掏钱)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