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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人员任命(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人员担任职务)

2024-05-09 1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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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知道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是负责审议公司重大事项的常设机构。根据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担任董事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不是公司的所有人都可以担任。那么,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董事呢?

网友咨询: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人员任命(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人员担任职务)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律师答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承担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自该公司、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被撤销;

3、如果您是即将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董事或者经理,并且您个人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自破产清算以来尚未超过三年公司或企业的成立已完成;

4、因贪污、受贿、挪用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死刑,执行期限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已满五年的。不足五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

律师补充道: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资格是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名董事。董事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小组,称为董事会。法定董事资格如下: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担任公司董事的,必须委托有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殊职业人员和无行为能力人员不能担任董事。国家公务员、公证员、律师、军人等特殊职业。

第三,董事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贪污、受贿、挪用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事处罚,执行期未满五年,或者因下列原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执行期限未满五年;

担任正在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公司或企业;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且该公司、企业开业未逾三年执照被吊销;

个人巨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任命董事、监事或者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任命或者任命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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