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已全款支付购房款什么意思(已全款支付购房款怎么做账)

2024-05-07 14: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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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自然人,向开发商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发现,在双方交易前,该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已被开发商抵押给其他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财产。这意味着,房子的出售最终有可能无法完成。但本案支持了购房者的请求,法院认为主要原因是:本案中,1长城公司与山水公司设立了托管账户用于收取购房款,这意味着长城公司明知并认识到房屋所有权会在购房者和卖方之间发生变化。之间的变更和转移。2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原告在支付全额购房款后仍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将会损害其对交易安全的信任和利益。从交易成本来看,与购房者相比,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方面拥有更有利的地位和资源。3.基于本案的事实背景,认为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与长城公司作为专业信托机构在认知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原告善意并已支付全部对价的情况下,其期待权应优先于长城公司的抵押权受到保护。

已全款支付购房款什么意思(已全款支付购房款怎么做账)

2019年3月13日,原告与山水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书》号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了山水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双方已约定购房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3日按照约定向山水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7,982,177元。协议签订后,房屋登记部门审核确认原告具备购房资格。随后,原告多次要求山水公司在网上签字,但签字《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果。

最终,山水公司员工声称,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量员工辞职,目前没有人负责相关事宜。据调查,山水公司已涉及500多起诉讼,其中大部分涉及贷款、信托、贷款违约等。其债权人通过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查封了大量房产,买家已支付全款,但仍登记在山水公司名下。房地产。原告购买该房屋用于居住,其名下无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产。鉴于原告已履行义务并具备购房资格,且山水公司上述情况已满足法定合同义务加速期满,故原告特向你们法院提起本诉。综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责令长城公司立即注销北京市朝阳区红岩山水上公园房屋的抵押登记;2、责令山水公司立即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3.责令山水公司立即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并登记到原告名下,直至原告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证。

山水公司辩称,山水公司配合交付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是以长城公司完成注销登记为条件的,而涉案房屋不具备提供基础设施的条件。

长城公司表示:长城公司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向山水公司支付了货款,原告需提供明确的银行流水单。1、长城公司不是《购房意向协议书》的当事人,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长城公司未与原告签署《购房意向协议书》。其并非协议当事人,不对原告承担任何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将长城公司列为被告,也无权要求长城公司承担任何义务。2、长城公司有权将涉案房屋抵押。山水公司尚未清偿全部债务。原告无权请求注销抵押登记。此外,原告也没有提交全部房屋付款的付款细节。它只提供收据,不能证明实际付款。涉案房屋所在房屋取得房产登记前,山水公司以其名下在建工程.37平方米及山水文化公园项目B区二标段全部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长城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担保债权金额为38亿元。抵押登记于2016年11月9日办理完毕。

2019年5月23日,山水公司将朝阳区红岩山水上乐园19号楼现有房产全部抵押给长城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山水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长城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京03智谋11号。山水公司尚未还款。全部欠款,原告无权要求长城公司取消抵押登记。三、未经长城公司同意,山水公司不得转让涉案房屋,也不得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已经抵押登记的《民法典》房地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转让。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据上述规定,长城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抵押期间,未经长城公司同意,山水公司不得转让涉案房屋,且4、涉案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据长城公司介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12日查封了山水文苑19号楼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则19号楼的房屋全部被查封,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因此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被视为执行失败。

综上,长城公司不是《购房意向协议书》案的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长城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从未同意山水公司转让涉案房屋,原告也未代其清偿债务,故抵押权仍然存在。原告无权要求长城公司撤销抵押登记,也无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山水公司作为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自愿订购涉案房屋,建筑面积面积274.51平方米,单价元,总价元,优惠价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门牌号保留押金人民币500万元。甲方保留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8日为乙方购买房屋的权利。

乙方获得北京购房网上签约资格后3天内,乙方需到山水文苑东花园接待中心签约《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北京市建委审核,乙方不具备在京购房网签资格,和/或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到山水东园接待中心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山水公司。2019年3月8日,山水公司向原告开具了500万元的房款收据。2019年3月13日,山水公司向原告开具了元的房款收据。

2019年6月19日,山水公司作为出租人与原告作为承租人签订三份协议《车位协议》,同意乙方自愿租赁19号地下车库19-143号。-145号、19-146号,使用期限为50年,每个车位总租金为50万元,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甲方仍将车位免费提供给乙方30年。

2016年11月9日,长城公司取得京朝阳区房产证第号不动产登记证,上传:证明该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位于朝阳区南磨房乡四路通村住宅小区二期及地下车库项目,其他部分列明的担保债权金额为38亿元,抵押期限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附录称“在建工程及全部土地.37平方米”。

2019年5月23日,长城公司取得京朝房产证第号不动产登记证,上传:证明该权利或事项为抵押登记,位于红岩山19号楼7层1单元朝阳区水上乐园——58套701套,抵押类型为一般抵押,担保金额38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6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

长城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山水公司的债务。2020年7月31日,法院等待查封红岩山水文化园17号、18号、19号、20号、31号,包括涉案房屋。原告对1号楼的全部房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京03执一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水公司、北京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作出判决、北京山水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0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山水公司四路通二期二期住宅及地下车库项目朝阳区南磨房乡四路通村住宅小区。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清01执一3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在北京城建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水公司财产保全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京03财保第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水公司的财产位于朝阳区南磨坊镇四楼的公司被查封。”“路通村四路通住宅小区二期住宅及地下车库工程二期工程用地”,报京03执行573号备案后城建武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2021年8月4日执行,案号为京03执行1384号。原告对前述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京03知一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市朝阳区红岩山水上公园x房屋及其占用区域中止起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庭审中,原告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证明,其于2022年8月3日查询其名下不存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经询问,原告称,山水公司已通知其于2019年底到贷款中心签字《北京市现房买卖合同》,进行网上签字。由于疫情和山水公司债务危机,山水公司员工已陆续辞职。另一个是无人管理,导致无法办理网上签名。和转移手续。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电费缴费凭证,证明其自行入住并使用涉案房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山水公司名义申请查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岩山水文公园的x房屋。

原告与山水公司签署的《购房意向协议书》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与山水公司签订的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号合同的实际内容包括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可以认定,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全额购房款并自行入住涉案房屋。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存放于抵押权人处。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充分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益,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本案中,长城公司与山水公司设立了托管账户来接收购房款,这意味着长城公司明知并认可房屋所有权将在买卖双方之间发生变更和转移。

作为普通购房者,原告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占有和使用房屋,更是为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其基于合同和交易惯例的合法合理预期,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原告在支付全额购房款后仍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就会损害其对交易安全的信任和利益。从交易成本来看,与购房者相比,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方面拥有更有利的地位和资源。

综上,基于本案的事实背景,考虑到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与长城公司作为专业信托机构在认知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原告是善意的,并已支付全部对价。本案中,其期待权应先于长城公司的抵押权得到保护。据此,本院支持原告请求山水公司继续履行第《购房意向协议书》号并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本院支持原告请求长城公司撤销抵押登记的请求。

至于原告要求山水公司交付房屋的请求,由于原告称自己已入住,故交付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购房意向书》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1、被告长城新生信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岩山水文苑的x房屋抵押登记;

2、被告山水文苑凯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唐某伟在抵押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岩山水文苑的x套房登记过户至原告唐某伟名下注册被取消;

三、驳回原告唐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山水文源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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