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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如何立遗嘱(阿尔茨海默病家属)

2024-05-09 11: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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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70、80后的人来说,父母已经很年轻了,各种关系到父母切身利益的案件成为了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例如,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方面,我国民法仍然坚持老年人完全推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方法。

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如何立遗嘱(阿尔茨海默病家属)

然而,这种法律推定方式很容易忽视对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特殊人群特征的考虑,尤其是在老人去世后,引发一系列关于遗嘱和继承的家庭纠纷。

案例一:青某某、杨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杨毅

案号:豫民再8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庆某某生前已患病多年,但庆某某在签署涉及《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时并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了该案。涉案《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杨佳关于涉案房屋出售时青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房屋出售并非青某的真实意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会接受的。

摘要: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在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当然不能直接推定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二:杨佳与杨乙、杨兵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

案号:京民申42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遗嘱符合自行书写遗嘱的形式要求,文字内容清晰,意思表达清楚。可以确定,死者曹某某的文字、日期、签名均为本人所写。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尽管杨佳在立遗嘱时声称曹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一审申请司法鉴定曹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学院科技鉴定所法院和北京中恒司法鉴定所均以无法鉴定为由驳回案件。二审时,杨佳提交了北京天康好证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医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对曹某某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号,根据曹某的病历证明曹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该鉴定文件系杨佳单方面委托,且与一审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答复内容不一致,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文件不予采信,审查判决就证据的证明力而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并按照遗嘱分割了涉案遗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一方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对死者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依据死者病历,认定其患有器质性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评估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一审中,法院委托的两家评估机构的答复内容相互矛盾。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向法院主张死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刘甲、刘乙、刘兵、刘丁与乔某、刘武之间的赡养纠纷

案号:渝14民终4131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某对其子女刘A、刘B、刘B、刘丁、刘武提起抚养纠纷诉讼。《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乔某自2020年5月起患有痴呆症,民事行为能力涉及是否应确定监护人参与诉讼,直接关系到乔某能否作为原告独立参与诉讼。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乔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摘要:痴呆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及是否应当确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作为原告独立参加诉讼的问题。应采用特殊程序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4:孙A等人。和叶毅等人。财产分割纠纷

案号:京01民中708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滕某的病历,滕某在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对滕某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滕立遗嘱时委托鉴定机构对滕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材料不齐全,缺乏鉴定时点的精神科检查。因立遗嘱时无法评估其行为能力,本案不予受理。滕佳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是他单方面委托的。出具单位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判断滕某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是首钢医院2005年9月29日和2016年9月29日住院病历。10月29日五里陀医院病历。这两份病历已纳入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审查材料中。因此,《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的充分性值得怀疑。法院不会采纳《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滕某在订立公证遗嘱时不具备立遗嘱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阿尔茨海默病对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继承人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是由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单方面委托的,其结论依据是否充分存在疑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法律规定:《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人实施;但是,可以独立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人实施;然而,他们可以为了纯粹的利益而独立实施民法。与其智力和心理健康状况相称的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因智力、精神健康恢复而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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