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知乎)

2024-05-10 0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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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川06民特121号

裁判总结:

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知乎)

社保缴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同一人,但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这种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文件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为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申请人:公司

受访者:吉

公司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与四川一心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39,《劳动合同法》第4节。按照该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已终止,但目前劳动合同尚未终止。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2、《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案件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至2017年11月7日作出裁决,已超过80天,属于程序性违法,依法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季称,申请人将所有门店转让给一心堂公司,被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申请人确实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诸老仲裁字[2017]第389号仲裁裁决书:1、在该裁决中,被申请人绵竹市生老百兴大药房连锁店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仲裁裁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实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在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审查了以下事实: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不予复核,本院根据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作出如下判决:

一、季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中,季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纪某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是用人单位,但纪某的社保是由XX大药房大喜药房办理。虽然大喜药房的经营者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但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这种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文件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认定为公司未依法为纪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纪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其月工资为2700元,其工作起始日期为2015年,自2017年5月至2017年5月24日,其工作年限为两年,应支付2个月工资,故经济补偿金为5400元。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元正确。

二、关于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未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依据是,2017年2月至3月,公司将旗下全部门店转让给四川益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且未与公司协商。工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工人失业。缺乏该规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公司将全部门店转让给四川益心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主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公司已未采取其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仲裁裁决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确实存在错误。

三、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超过审理期限,但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号第43条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资纠纷。仲裁庭期满后,公司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未行使权利的行为。现在又以此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涉案仲裁裁决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为避免双方诉讼,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

审判长王婷

周静法官

张田田法官

2017年12月22日

文员张莉

来源/紫飞宇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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